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金楚公告

金楚资讯

高鸿股份投资者索赔诉讼征集

ST高鸿(000851)6月14日晚间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贵州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内容显示,公司1月31日发布《关于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40000万元到-30000万元。4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致歉公告》,修正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55587.67万元。经查,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与修正后归母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此前,ST高鸿今年5月16日已被贵州证监局采取过一次警示函监管措施。该次警示函内容显示,公司 7 月 12 日、7 月 13 日披露的投资标的国唐汽车有限公司业务情况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早前,高鸿股份于4月2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内容显示: ① 实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高鸿股份及原下属高鸿科技诉至常州新北区法院,法院于 2023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高鸿股份系债务加入,裁定高鸿科技、高鸿股份共同支付实道公司货款2.8亿余元。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就上述案件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诉。 ② 高鸿股份 2024 年 4 月 12 日又收到常州新北区法院送达的另外12 起案件的起诉文书。实道公司主张高鸿科技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近6亿元,同时主张高鸿股份承担债务加入责任。高鸿股份本次被列为共同被告,系实道公司诉称高鸿股份 2019 年出具了《承诺书》所致,本次 12 起诉讼与上次未审结的 9 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③ 报告期内,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转来《关于对国家审计署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国家审计署认定涉案业务无实物流转并要求立行立改。因此,高鸿股份2021 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存在差错的可能,高鸿股份待收到二审生效判决后予以判断并采取相应的合理整改措施。

2024年5月13日,深交所就公司年报相关问题发出问询函,ST高鸿5月16日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回复公告称:针对前述案件对应的合同,公司原下属高鸿科技在 2021 年确认了收入 60727.31万元,但实道公司并未交付涉案合同的货物,高鸿科技对应销售业务也未交付货物,因此公司不需要共同承担现实义务。据此,公司公开承认案涉交易无实物流转,那对应6亿余元的账面收入是否为虚增呢?

但高鸿股份同时又表示,若公司最终败诉,即认定 2021 年涉案合同全部为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且已履行、公司构成债务加入,公司无需调整 2021 年年 度 合 并 报 表 收 入;若公司胜诉,法院认定涉案的 2021 年合同不属于有效买卖合同,由此确认的公司采销贸易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要求,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高鸿股份将诉讼胜败作为是否更正的前提,而非依据业务实质及会计准则来确定,这到底是专业操作还是责任推诿呢?

查阅公告内容可知,若上述案涉合同确认的收入经过追溯调整后,对公司2020年至2023年四个年度的收入及净资产将造成影响,如此,对应年度的年报是否存在虚假记载呢?

金楚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军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宋军律师分析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及高‬股鸿‬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揭露的具体情况,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暂定‬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高‬鸿‬股份,且在2024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可‬报‬名‬参与索赔。

关注微信公众号【股卫士】 查阅索赔流程并办理索赔登记

联系人:宋军律师  电话:18871869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