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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投资者索赔诉讼征集

杉杉股份 (证券代码600884)6月27日晚间发布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杉杉股份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存在通过采购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 4 月累计占用 17.88 亿元。上述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 2023 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6 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一是杉杉股份 2023年 1 月 3 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5 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 年 4 月 3 日支付 0.7 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二是杉杉股份 2024 年1 月 25 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 6 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杉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相关责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杉杉股份及公司董事长郑驹、董事、副总经理李凤凤、财务总监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军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宋军律师分析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杉杉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揭露具体情况,初步判断杉杉股份的索赔条件为:2022年8月11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买入杉杉股份,并在2024年6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可报名‬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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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宋军律师  电话:18871869233